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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應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 前項國內廠商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者,應同時洽減一次,優先決標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之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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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