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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72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及
第五十四條
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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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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