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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先: 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兒童或少年。 二、同一家戶有二以上開戶人之兒童或少年。 三、身心障礙之兒童或少年。 四、原住民之兒童或少年。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需要之兒童或少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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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