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 第6條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捐贈之物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檢附需求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物品發放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先: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各界捐贈之財物,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金錢者,應設…第3條捐贈人捐贈財物,有指定用途者,應依該指定用途使用;未指定用途者,依下列用途使用:一、金錢:經…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先: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受各界捐款之年度終了前,將捐款經費使用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第7條捐贈人捐贈之財物,指定用於特定開戶人者,主管機關應將該財物轉請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