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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3條

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業政策。 二、礦業開發政策。 三、水利開發政策。 四、土地使用政策。 五、能源政策。 六、畜牧政策。 七、交通政策。 八、廢棄物處理政策。 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 十、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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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