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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6條

政策研提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前項記載事項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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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指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施…第3條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工業政策。二、礦業開發政策。三、水利開發政…第4條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非屬前…第5條第三條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第7條政策研提機關作成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予以參酌修…第8條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評估說明書。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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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