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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第5條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5條
第三條
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 二、破壞自然生態系統。 三、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 四、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 五、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 六、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 七、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除應考量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外,並應斟酌其相互關係及各款情形之加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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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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