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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4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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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