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規範政府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績效評核及獎勵事項,以強化機關職業安全衛生責任,確保員工及相關人員之安全與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11-27・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辦法之評核對象,在中央為經濟、交通、內政、國防、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及衛生福利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推動情形,另行指定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評核對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辦法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
前項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評核以書面報告審查為原則,並得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或所管轄目的事業之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本辦法之評核程序如下:
一、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指定期間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二、依受評核對象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審查,並得擇定部分受評核對象或其所管轄之單位進行實地查核;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後,召開評核會議確定評核結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評核對象之規模、性質予以分組,實施評核,評核結果分成特優、優、良及普四個等第。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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