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第9條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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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