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第3條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 前項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