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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第7條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本辦法之評核程序如下: 一、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指定期間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二、依受評核對象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審查,並得擇定部分受評核對象或其所管轄之單位進行實地查核;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後,召開評核會議確定評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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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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