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 第17條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7條

第 三 章 收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該受贈收據捐贈日期之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受現金者,為收受日。 二、收受匯款者,為入專戶日。但捐贈者經由電子支付機構、募資平臺或其他非金融機構之事業捐贈者,為捐贈者支付指示日。 三、收受支票者,為發票日。但收受時已逾發票日者,以收受日為捐贈日。 四、收受匯票或本票者,為到期日。但收受時已逾到期日者,以收受日為捐贈日。 五、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者,為收受日。 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收受之票據,於開立受贈收據後無法兌現時,應將已開立之受贈收據作廢;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並應調整平衡表之前期損益調整科目。
AI 白話解釋

「收入」的其他條文

第13條政黨、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應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收受政…第14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應依監察院所定之格式。前項收…第15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應按日逐筆記載下列事項,並簽…第16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之情事者,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第18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應確認其來源為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政黨或匿名捐…第19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專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
← 第16條看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