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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8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應確認其來源為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政黨或匿名捐贈,編入適當之收入科目。 前項捐贈有指定用途者,應於會計報告書揭露之。 收受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事務所、醫院、診所、補習班或其他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執行業務者之捐贈,視為個人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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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