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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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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6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之情事者,依
第七條
第二項第三款或
第九條
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檢送之作廢受贈收據明細表,應記載受贈收據編號及作廢原因;已開立而作廢之受贈收據,並應記載開立日期、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捐贈金額或價額。 受贈收據因遺失、滅失或其他情事致無法提出者,應以書面或於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載明該受贈收據之編號、聯數及不能提出之事由,於申報會計報告書時一併報監察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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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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