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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收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應按日逐筆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 二、捐贈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人民團體登記字號或政黨登記字號。 三、捐贈者之地址。 四、捐贈金額。如為金錢以外之捐贈,其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單位、估算基礎及折算價額。 五、收受支票者,其支票號碼、發票日期、發票人及付款金融機構。 六、捐贈日期。 七、其他經監察院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收受新臺幣三萬元以下捐贈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事項得擇一記載,或僅記載捐贈者電話號碼。 收受匿名捐贈者,得開立受贈收據,並應記載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事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開立受贈收據;如開立者,應記載於收支帳簿,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 會計報告書之內容,應與各受贈收據所載一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返還捐贈支出,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第29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八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繳庫支出,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

「收入」的其他條文

第13條政黨、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應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收受政…第14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應依監察院所定之格式。前項收…第16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之情事者,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第17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該受贈收據捐贈日期之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收受現金…第18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應確認其來源為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政黨或匿名捐…第19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專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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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