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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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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