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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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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