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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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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