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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10條

凡利用本辦法進口物資非供救濟用途或擅自變賣者,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有關法令補稅或處罰,並不再接受該申請人所為進口救濟物資之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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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