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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應承諾所有進口之救濟物資均依本辦法之規定作為公益慈善救濟之用,決不私自出售轉讓或作救濟以外之用途,並保證對救濟物資之使用或發放,不向救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如違反前述承諾,除願依法補繳稅費外,並接受有關法令之處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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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