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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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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4條
衛生福利部對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應予嚴格審核,並於核轉通知書內說明申請人與其所請進口物資之用途確與本辦法之規定相符。 前項核轉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五)應備一式四份,加蓋機關印信,全部送財政部。申請人屆期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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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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