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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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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6條
免稅救濟物資啟用或發放時,申請人應報請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派員監視辦理。 前項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自海關放行之翌日起,於一年內發放完畢,並造具救濟物資受領清冊,列明受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受領數額報送衛生福利部核備。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造報者,得申請准予延期,但以半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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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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