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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第11條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復。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二、大專教師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 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依第八條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提敘薪級;中小學教師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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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