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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第8條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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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