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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第15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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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