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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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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
第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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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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