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第6條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6條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前項應申請復職之限制。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提前復職,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提前復職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復職。 前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以向服務之學校、機構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 留職停薪人員,逾期未申請復職或未依限復職報到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原因消滅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後未履行與留職停薪相同時間之服務義務者,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前條第三項規定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之留職停薪,應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高級…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第3條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第4條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一、依法…第5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予延長;其期間…第7條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核、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政職務;留職停薪六…第9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課)務,由現職人員代理、兼辦,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教師:依規…第10條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務之學校、…第11條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之留職停薪,應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高級…第12條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二、公立大…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