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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26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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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