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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家長會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會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家長委員會就副會長中選(推)一人繼任之。家長會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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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