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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家長會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家長會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家長委員人數,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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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