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 第9條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9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推)一次,家長會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副會長之連任,不受次數之限制。 家長會會長之配偶或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被選(推)為次任家長會會長,視同連任。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推)之。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罷免案,應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