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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3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推)任、解任及罷免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任務,於依前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由家長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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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