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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家庭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推)任、解任與罷免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家長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會務事項。 前項第一款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及第七款有關常務委員之任務,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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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