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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6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前項第二款權利,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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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