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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 第19條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9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依
第十二條
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應於開學後八星期內召開。 家長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家長會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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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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