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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分別聘請之: 一、中央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二、體育學者、專家。 三、有關體育之教育主管人員。 四、對體育活動有特殊貢獻者。 五、熱心體育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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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