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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教育部按學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其 最高額為一百人: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之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關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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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