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 第4條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第4條

本部應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審查結果,先估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額度,並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相對編足分擔款,及列入其次一年度地方預算。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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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