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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第6條

本部得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補助之執行,進行下列事項之考核: 一、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 二、計畫執行進度。 三、整體經費及補助款支用情形。 四、計畫執行效益。 前項考核結果,於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站公布,並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次年度本補助額度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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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