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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第5條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補助,違反核定之計畫、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就其違反部分停止撥款,或扣減當年度或次年度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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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