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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2條

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專職五年以上年資。 學術獎候選人不得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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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