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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3條

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八名為限,依第六條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三名外,其餘三類科各分配四名。 學術獎受理推薦日期,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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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