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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4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由他人擔任,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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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