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 第6條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6條

本部遴選學術獎得獎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學審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專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學術獎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學術獎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依下列規定之一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學術獎得獎人: (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二)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所屬類科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六、遴選之學術獎得獎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票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八名為限,依第六條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其未具中華民…第3條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八名為限,依第六條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第4條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由他人擔任,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二、公私…第5條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依規定格式完成推薦書,連同有關之著作及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推薦;學…第6-1條學審會委員於審議及投票程序之迴避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學術獎候選人時,…第7條學術獎得獎人頒給榮譽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曾獲得學術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第7-1條學術獎得獎人於得獎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