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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12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牌、獎座、獎金繳回本局。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數位出版金鼎獎之各類獎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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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