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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6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款各獎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事業、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但不包括政府、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發行者。 二、第三條第二款獎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事業、團體、公(協)會或評審團委員,就對數位出版產業有重大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事業、團體、公(協)會推薦參賽;推薦者不得同時為參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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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