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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1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兼職費之支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經董事會通過。 前二項人員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其支給上限應依該表之領受限制辦理。 公務人員專(兼)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職務,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之兼職費支給上限及領受限制,參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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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