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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本部備查。 前項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一、實踐章程所訂宗旨。 二、遵守法令。 三、堅守利益迴避。 四、財務透明。 五、資訊公開。 六、自主管理。 七、防範活動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八、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 九、落實揭弊者保密措施及原有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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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