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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7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其應有一定比例之董事、監察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以書面向本部推薦代表擔任。 前項應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例,應各依每次改選時公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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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